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越秀资本: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6月)

导读:越秀资本: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6月)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6 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 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 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企

业文化。

(四)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 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 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经理。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或人员。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切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多层次的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 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股东会、公 司网站、投资者或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 电话咨询、媒体宣传、邮寄资料、路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协 助董事会秘书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 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 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 要的支持。

第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 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 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邮箱或网上交流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 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 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 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 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邮箱,咨询电话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 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重大事项时,按监管要求提供网络投 票,积极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创造条件,并充分考虑召 开的时间和地点,便利股东参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 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 承诺书,交流沟通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在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 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 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 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应由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及时 处理。对投资者的答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出。

在互动易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 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和市场传闻。媒 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交易量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知悉后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交易所要求 向其报告并公告。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 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 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 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 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

理机制和流程。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部门,负责协调公 司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间接投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投资者公开投诉受理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 真、电子邮件、来访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 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做好投资者投诉台账登记,记录投诉人姓名、联 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并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诉者合理诉求。如果 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 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对于能够当场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 理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部门负责人和董事会秘 书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 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

如投资者不满意公司处理结果向监管部门反映的,或直接向证券监管 部门投诉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问询或调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 保密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 公开披露的信息,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 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 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事项,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相关规定为 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 属公司董事会。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