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美凯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导读:美凯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司与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良好关系,加深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以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 事务,具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相关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等保持良好的联络与沟通,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维护媒体关系,参与危机管 理,及时反馈资本市场动态等。

第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根据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参与投资者交流 活动等,以协助证券事务部有效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参加上市地交易所、相关行业协会组织 的培训,同时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业 务水平和沟通技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法规、政策。

第十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 培训,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及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 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尊重股东的质询权。

第十七条

公司应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媒体对公司战略实施情况和经营状况等进行客 观、有效的宣传,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栏目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重要平台之一,是投资 者关系维护的重要渠道。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

第十九条 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机 制。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根据资本市场情况,公司应加强市场研究,及时收集整理证券分析、公司上市 表现和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包括在投资者关系栏目发布相关信息、公司员 工接受媒体采访等),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并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注意尚未 公布信息及其他内幕消息的保密。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 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 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