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美凯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如上市地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
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公
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
记表样式详见附件
);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样式详见附件2);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
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3);
(七)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
的情况等。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
露临时报告。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
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发生下列情形时,公司
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处理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的;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的;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或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到监管部门监管
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香港上市规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及香港证监会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地监管机构和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等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
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件:1、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3、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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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 ||||||
| 登记时间 | ||||||
| 登记人 | ||||||
| 序号 | 知情人姓名 | 知情人身份注1 | 信息知情人所属部门、职务 | 知情人身份证号码 | 知悉信息时间 | 知悉信息方式注2 |
注:1、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手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
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作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月日
: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 申请时间 | ||
| 申请人员 | 申请部门 | |
| 暂缓或豁免的方式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 ||
|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适用)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
|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适用)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 ||
|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适用)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
|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否 |
| 申请部门负责人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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