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长城汽车: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6 年4 月28 日召 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以下简称“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对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 公示。
2026 年6 月1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公司 薪酬委员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 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2026 年6 月8 日通过公司内部平台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 示时间为2026 年6 月8 日至2026 年6 月17 日。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 异议。
二、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薪酬委员会的核查结 果,薪酬委员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 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列入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均在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于公司(含与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任职并签 署劳动合同。
综上,薪酬委员会认为:列入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