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瀚蓝环境: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股票简称:瀚蓝环境股票代码:600323编号:临2026-026债券简称:25瀚蓝01债券代码:244045债券简称:26瀚蓝K1债券代码:244640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东南海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财产份额,以现金方式购买臻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丰环保”)7.22%的股份,最终实现对粤丰环保100%控股,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2亿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5、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6、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8、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非本次交易的知情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周岁的成年子女。
二、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含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非本次交易的知情人员)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为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6个月至《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止,即自2025年10月21日至2026年6月2日。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一)自然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日期/交易期间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期末持股情况(股) |
| 1 | 梁柳明 | 广东南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徐嘉炜的配偶 | 2025/11/5-2026/3/12 | 200 | 200 | 0 |
| 2 | 林自光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职员林年乐的父亲 | 2025/12/23-2026/4/24 | 53,600 | 53,600 | 0 |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瀚蓝环境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已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梁柳明
梁柳明为本次交易对手方广东南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徐嘉炜之配偶。徐嘉炜于2026年4月16日起任广东南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其知情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梁柳明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为2025年11月5日-2026年3月12日。针对上述交易,徐嘉炜及梁柳明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梁柳明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徐嘉炜尚未担任广东南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徐嘉炜和梁柳明均对本次交易情况不知情。
2.徐嘉炜从未向他人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3.梁柳明于自查期间买卖瀚蓝环境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梁柳明自查期间买卖瀚蓝环境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除瀚蓝环境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梁柳明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瀚蓝环境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瀚蓝环境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梁柳明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瀚蓝环境;
6.除梁柳明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瀚蓝环境股票情况外,徐嘉炜及其直系亲属(包括梁柳明)不存在其他买卖瀚蓝环境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瀚蓝环境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徐嘉炜及其直系亲属(包括梁柳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瀚蓝环境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瀚蓝环境股票。
8.徐嘉炜及梁柳明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林自光
林自光是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所聘请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林年乐之父亲,针对上述交易,林年乐及林自光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林年乐未参与瀚蓝环境本次交易的相关筹划和决策,也从未向他人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林自光于自查期间买卖瀚蓝环境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林自光自查期间买卖瀚蓝环境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3.除瀚蓝环境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林自光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瀚蓝环境股票的建议;
4.若上述买卖瀚蓝环境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林自光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瀚蓝环境;
5.除林自光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瀚蓝环境股票情况外,林年乐及其直系亲属(包括林自光)不存在其他买卖瀚蓝环境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瀚蓝环境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6.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林年乐及其直系亲属(包括林自光)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瀚蓝环境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瀚蓝环境股票;
7.林年乐及林自光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相关机构在核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次自查期间内,中信证券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账户性质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期末持股数(股) |
| 1 |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 4,726,500 | 4,717,500 | 50,640 |
| 2 | 信用融券专户 | 0 | 0 | 21,000 |
| 3 |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 3,761,100 | 4,208,234 | 7,320,187 |
对于中信证券核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中信证券已出具自查报告确认: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四、自查结论
在筹划本次交易事项的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在商议筹划、论证、决策讨论等阶段严格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在自查期间内,除本公告“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所列情形外,自查范围内其他机构、人员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内上述主体对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在上述机构和人员所述情况属实的情况下,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
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瀚蓝环境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承诺文件,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文件及相关访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8日